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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公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2022-12-01 15:33:15 责任编辑:王睿 审核:李晓霞 来源:甘州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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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把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作为助企纾困、打造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对重点领域精准执法的同时,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先后对三十多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经营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全力支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案例予以公布。

1.张掖市甘州区红润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红润超市经营的凉州熏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食醋时索要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购销凭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辰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5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辰店经营的青提葡萄,经检验,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青提葡萄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张掖市甘州区亨泰粮油经营部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7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亨泰粮油经营部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食用植物调和油时向生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进票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甘州区玖源鸿副食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7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违法案件线索,反映“甘州区玖源鸿副食经营部销售给高台县鑫源副食超市的10块峡雾牌茯砖茶,经检验,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依法查处。”,经查,甘州区玖源鸿副食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茯砖茶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5.张掖市天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7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网络平台上购买的生产商为张掖市天霖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香醋,外包装标注酿造食醋执行标准GB18187-2000,与实际产品标准不符,要求查处并赔偿。”,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米香醋为酿造食醋,应该执行标准为GB/T18187-2000,而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标准是GB18187-2000,其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准与实际产品标准不符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小米香醋,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明该批小米香醋质量没有问题,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2017年3月23日国家标准委将酿造食醋的执行标准GB18187-2000(强制性标准)转化为GB/T18187-2000(推荐性标准),标准转化后当事人没有及时更新标签,造成了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时进行下架、召回,重新印制了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标签,问题改正及时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张掖市甘州区和康润禾大药店经营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2022年4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违法案件线索,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和康润禾大药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醋柴胡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药品醋柴胡时向药品批发企业索要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发货清单、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明细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药品不符合规定,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7.张掖市甘州区友康诊所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2022年8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违法案件线索,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友康诊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玄麦甘桔颗粒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药品玄麦甘桔颗粒时向药品批发企业索要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质量体系调查表、质量保证协议书、购进票据、增值税票、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购进验收记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药品不符合规定,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张掖市甘州区顺象摩托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6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顺象摩托车行经营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检查,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电动自行车时向生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购进票据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该批电动自行车没有销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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