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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开始全国推广啦!
2024-09-30 17:44:47 责任编辑:王睿 审核:李晓霞 来源:甘州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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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参与便利化业务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1.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5.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便利化业务企业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企业申请参与便利化业务,应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含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交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企业获得认证的相关公告和科技管理部门为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原件;

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自主借用外债额度有多少?

甘肃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便利化业务借用的外债有何管理要求?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张掖市分局 中国银行张掖分行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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